财产保全异议与复议
财产保全异议与复议指的是在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法院决定后,被保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决定提出的异议申请,并请求法院复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保全被告的财产,确保当事人最终执行判决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种措施。
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被保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重新审查。
财产保全异议一般需在财产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可以主张财产保全决定违反法律、程序有误或者事实根据错误等理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般需在五日内作出,并将决定通知异议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满复议决定的,可以根据复议决定申请再审,又称为复议复审。复议复审的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逾期法院将不受理。
财产保全异议与复议是一种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通过异议与复议,当事人可以迅速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决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正。因此,对于被保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来说,了解并正确使用财产保全异议与复议程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