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有时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损坏,从而导致执行无法顺利进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的规定,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否能直接申请保全财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构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转移、隐匿、改变、损毁等妨害的危险。也就是说,执行人必须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的行为对被执行财产构成危险。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进行上述行为,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执行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财产保全证据。也就是说,执行人需要提供可以证明被执行财产有危险的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记录、看守所出具的隐匿财产情况证明等。只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才能够使法院得以认可,支持执行人的申请。
最后,执行人还需要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规定,执行人请求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执行人滥用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力,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担保可以是以现金方式提供的,也可以是提供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担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人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一旦收到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通知,要及时做好准备,尽量避免执行风险。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配合执行人的工作,不得转移、隐匿、隐藏财产。且如果执行人在申请时提供了足够的财产保全证据,被执行人很难顶住法院的审判力量,财产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总之,执行人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需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有对财产妨害的危险、提供足够的财产保全证据以及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条件。被执行人在收到申请通知后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执行人的工作。只有在执行人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