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置换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将被保全或查封的财产移交给他人占有、管理或处分,以实现保全目的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置换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文将详述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保全对象
可进行保全置换的财产包括:
第二节 保全措施适用后
财产保全置换仅适用于下列保全措施已适用的财产:
第一节 申请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置换:
第二节 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置换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执行机关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节 审查要点
法院或执行机关在审查财产保全置换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二节 批准程序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或执行机关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置换的裁定或者决定。裁定或者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节 执行主体
财产保全置换由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法院或执行机关执行。
第二节 执行方式
财产保全置换的执行方式因具体情况而异,常见方式包括:
第一节 对第三人的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财产保全置换对善意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保全置换实施之前,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保全财产状况的人。
第二节 对债权人的效力
财产保全置换后,对原保全财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或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法院或执行机关经审查,认为置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撤销置换。
第一节 异议程序
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保全置换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或者决定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
第二节 异议审查
法院或者执行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或者决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
第三节 复议和再审
对法院或者执行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