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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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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谨代表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就此案中对其财产实施的恶意财产保全提起复议。该保全应被取消,理由是:

保全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特定程序要求。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导致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未提供足够证据: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充分和有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 未听取被申请人陈述: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法院未给被申请人机会陈述其意见和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无转移或隐匿风险。

保全措施明显过当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保全的财产远远超出了被请求追偿金额的合理范围。

该保全措施不仅限制了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包括:

  • 冻结银行账户,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取用日常开支。
  • 查封房产,剥夺了被申请人居住和安置的权利。
  • 损害声誉,损害被申请人的业务和个人信用。

申请人未尽到合理义务

gemäß § 294 ZPO ist der Antragsteller verpflichtet, innerhalb angemessener Frist Klage zu erheben. Dies hat der Antragsteller versäumt, obwohl er bereits seit [Datum] Kenntnis von dem behaupteten Anspruch hatte. Diese Verzögerung hat dem Antragsgegner unnötige Belastungen und Unsicherheiten zugefügt.

利害衡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在评估财产保全的适当性时,法院应权衡利害关系。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利益明显 outweighs 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面临不可挽回的损失,而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请求。

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谨请求法院取消对 [被申请人姓名] 实施的恶意财产保全。另外,我请求法院命令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因恶意保全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感谢法院的审查和考虑。

代表被申请人,

[律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