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将来难以履行判决义务,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正在被执行或可能将来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有效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财产保全的形式主要有:
财产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一:申请查封对方不动产**
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返还借款。由于小红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为了防止小红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债务,小明申请法院查封小红名下的不动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明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小红转移财产的风险,遂准予查封。
**案例二:冻结对方银行账户**
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侵权损失。张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李四名下有一笔巨额存款,存在转移存款的风险。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充分,遂准予冻结李四名下的银行账户。
**案例三:不予准许财产保全**
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六赔偿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王五申请法院查封赵六名下的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王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六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遂不予准许赵六申请的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