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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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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异同

**引言**

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强制措施,虽然目的相似,但存在着本质区别。理解它们的异同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一、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

  1.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无履行意愿;
  2. 债权人有丧失或难以实现胜诉权益的危险;
  3. 法院认为执行标的金额明确且具有可实现性。

**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失、转移或者即将发生转移的危险;
  2. 申请人有提供担保的能力。
### 二、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

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案件。

**财产保全**

适用于金钱债务案件及非金钱债务案件。

### 三、效力

**先予执行**

  1. 具有强制执行力;
  2. 涉及不动产的,在判决前具有保全效力;
  3. 经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应恢复执行前的财产状态。

**财产保全**

  1. 仅具有保全效力,不能强制执行;
  2. li>在终审判决前不影响被保全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
  3. 经终审判决撤销的,申请人应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四、担保

**先予执行**

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执行标的金额的10%-20%。

**财产保全**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50%。

### 五、申请主体

**先予执行**

原告。

**财产保全**

  1. 原告;
  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六、审查程序

**先予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先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财产,裁定予以保全。

### 七、执行方式

**先予执行**

法院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

主要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

### 八、其他

**异议**

  1. **先予执行:**债务人可以对先予执行的裁定提起异议,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裁定;
  2. **财产保全:**被保全人可以对财产保全的裁定提起异议,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作出裁定。

**执行变动**

  1. **先予执行:**经再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先予执行的效力自然失。
  2. **财产保全:**经一审判决或者终审判决,原申请保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财产保全的效力自然消。

**结论**

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是两项重要的诉讼强制措施,它们的目的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效力、担保、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