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强制措施,虽然目的相似,但存在着本质区别。理解它们的异同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一、适用条件**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案件。
**财产保全**
适用于金钱债务案件及非金钱债务案件。
### 三、效力**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执行标的金额的10%-20%。
**财产保全**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50%。
### 五、申请主体**先予执行**
原告。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先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财产,裁定予以保全。
### 七、执行方式**先予执行**
法院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
主要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
### 八、其他**异议**
**执行变动**
**结论**
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是两项重要的诉讼强制措施,它们的目的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效力、担保、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