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营经济是广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特制订本意见。第一条 保护产权
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依法 取得的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益。第二条 公平竞争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打击垄断、欺诈、商业贿赂等妨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条 司法保护
加强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产保全的案件,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审理,公正裁判。第四条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以任何形式侵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信用环境
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维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持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 优化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第八条 加强监管
加强对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利益。第九条 社会责任
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第十条 依法维权
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