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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确权管辖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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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确权管辖

一、保全财产概述及类型

保全财产是指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预防债务人处分转移财产或其他妨害债权实现的活动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保全财产包括对不动产、动产、股权、银行存款等多种财产的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保全财产享有管辖权。具体而言:

  • 不动产保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动产保全:动产实际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银行存款保全:被保全银行账户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另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管辖。
  • 股权保全:被保全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财产保全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保全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财产实际所在地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应在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保全裁定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要求

申请保全财产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 有证据证明存在担保债权,或者因侵权、违约等行为而有将来产生担保债权的可能。
  •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处分或者转移财产妨碍实现债权的现实危险。

五、保全财产的实施

保全财产的实施分为保全裁定、执行保全裁定和担保解除保全措施等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情况作出保全裁定。
  3. 法院将保全裁定送达被保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4. 被保全人接到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停止处分、转移财产,并不得改变财产现状。
  5.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将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6. 当保全目的达成或者保全事实消失时,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六、保全财产的效力

保全财产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冻结被保全财产,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转移财产。
  • 防止被保全财产被恶意第三人侵占。
  • 为诉讼提供有利条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保全财产的撤销和异议

保全财产的撤销和异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撤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撤销保全措施。撤销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不履行提供担保义务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失效的;保全措施的实施有重大瑕疵的;担保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复存在的。
  2. 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理由包括:保全请求超越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保全裁定有重大错误或保全有违法行为。

八、保全财产与资产冻结的概念区别

保全财产与资产冻结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仍存在本质区别:

  • 目的不同:保全财产旨在防止债务人处分、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在诉讼中实现债权;资产冻结主要用于刑事案件,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活动,防止涉案财产转移。
  • 范围不同:保全财产涉及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可保全任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资产冻结限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财产进行冻结。
  • 实施主体不同:保全财产由人民法院实施;资产冻结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九、结语

综上所述,保全财产确权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全财产的管辖范围、申请条件、实施程序、效力、撤销和异议等内容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应充分运用保全财产措施,有效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