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8发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民提字第(2023)黔0203民初1145号
申请人:张三
被申请人:李四
裁定人:王法官
审理时间:2023年3月15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诉称,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李四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欠付借款本息共计10万元。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本案中,张三提供借款合同、催款函等证据,证明李四已逾期还款,且多次催要无果,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为防止李四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逃避执行,有必要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裁定:
上诉权告知:
本裁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说明:
1. 本裁定书仅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财产有效,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2. 被申请人李四负有报告义务,在冻结期内,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裁定书生效后,张三应持本裁定书向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查封、冻结手续。
制裁条款:
当事人发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查实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同时,对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裁定人:王法官
日期: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