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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8发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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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8发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民提字第(2023)黔0203民初1145号

申请人:张三

被申请人:李四

裁定人:王法官

审理时间:2023年3月15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诉称,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李四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欠付借款本息共计10万元。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

  • 2023年3月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3年3月10日还清本息。
  • 目前,李四已逾期还款10天,欠付张三借款本息共计10万元。
  • 张三曾多次催要,但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足以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恶化,有丧失或减少履行能力的可能,且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本案中,张三提供借款合同、催款函等证据,证明李四已逾期还款,且多次催要无果,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为防止李四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逃避执行,有必要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裁定:

  1. 准许张三对李四名下的下列财产实施查封、冻结:
    • 银行存款
    • 车辆
    • 房屋
    •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 冻结期限为30日,从本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李四之日起计算。
  3. 本裁定书送达后,张三应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本裁定书自满期之日起自行解除。

上诉权告知:

本裁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说明:

1. 本裁定书仅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财产有效,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2. 被申请人李四负有报告义务,在冻结期内,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裁定书生效后,张三应持本裁定书向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查封、冻结手续。

制裁条款:

当事人发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查实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同时,对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裁定人:王法官

日期: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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