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危险;**
2.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或者虽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但对请求人主张的债权不能实现具有重大影响;**
3. **申请人提供担保;**
4.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请求给付金钱和其他特定物品的**;
2. **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或者变更等原因导致财产权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的**;
3. **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
4. **其他依法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1. **冻结存款、汇款;**
2.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3. **禁止转让或者处分特定财产;**
4.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保全请求的事由、事实和证据;**
4.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所在地;**
5. **申请保全的期限;**
6. **提供担保的种类、数额和方式。**
**六、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申请是否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3. **申请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或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八、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九、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和变更**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诉前财产保全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十、诉前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后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提供担保的义务。
担保不当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保全申请不成立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对申请人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