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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0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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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担保

担保,是指在诉讼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供的一种保证。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诉讼过程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均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诉前保全的担保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诉前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 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申请诉前保全;
  • 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诉前保全的,无需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的方式包括:

  • 现金担保:当事人向法院提存现金,作为保全措施的担保;
  • 银行保函担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保全措施的担保;
  • 财产质押:当事人向法院质押其财产,作为保全措施的担保;
  • 保证人担保:当事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责。

诉中保全的担保

诉中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诉中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诉中保全;
  • 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诉前保全担保方式基本相同,包括:

  • 现金担保;
  • 银行保函担保;
  • 财产质押;
  • 保证人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与诉中保全担保的区别

诉前保全担保与诉中保全担保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

  • 申请时间:诉前保全在诉讼提起之前申请,诉中保全在诉讼提起之后申请;
  • 申请主体: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诉中保全由当事人申请;
  •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诉前保全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所产生的损害,诉中保全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则包括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所产生的损害以及因提起保全而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害。

担保的解除和责任追究

当事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该担保。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

  • 提供担保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 申请执行的;
  • 申请人撤回进行保全的申请的。

对于不当提供担保,或者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可以追究其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

  • 执行担保;
  • 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 追究质押物或抵押物的责任。

结语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担保是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环节,有利于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及时履行担保义务,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