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为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债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以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财产保全分为四种类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扣留,交由申请人保管。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停止向被申请人支付或者划转资金,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和证券。
指定看管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看管,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物品,禁止被申请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扣留,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保管。
搜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可以对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存放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没收转移、隐匿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60天。期限届满,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被解除的情形包括: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