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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如何处理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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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 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 抽逃资金
- 抽逃出资
- 销毁账册、文件
为防止他人实施危害被保全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种类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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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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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処分:人民法院禁止被保全人处置其特定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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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保管人:人民法院指定专人保管被保全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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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如更换经营者、接收管理等。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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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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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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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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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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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原因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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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附具相关证据,如:欠款合同、借条、证据证人名单等。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全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执行
裁定财产保全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采用非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保护保全措施的相对人在执行中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结束后解除保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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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撤诉、和解、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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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许申请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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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解除,并提供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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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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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严重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开始生效。被保全人在保全期限内,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置;否则,其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被保全人可以恢复对被保全的财产的处置权。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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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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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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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要写清保全的标的、原因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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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慎重使用,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权。
延伸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s://www.npc.gov.cn/flfg/fl/2017-04/27/content_18808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