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权利人取得生效判决时,如何实现生效判决中的权利,保障债权清偿,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条对被保全财产受偿顺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诉讼环境。
当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内容,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已扣押、查封、冻结的被保全财产 shall be distributed and disbur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iorities:
(一)本案受理费;
(二)申请执行费;
(三)被执行人拖欠的劳动报酬;
(四)被执行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五)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
(六)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债权在受偿时,应按照债权发生先后顺序受偿,即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优先受偿。若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普通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存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此时,被保全财产受偿顺序与强制执行阶段有所不同:
(一)本案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费;
(三)被执行人拖欠的劳动报酬;
(四)被执行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五)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六)申请执行的债权;
(七)普通债权。
可见,在保存程序、查封、扣押、冻结阶段,申请执行的债权在受偿顺序中获得了优先地位,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申请人前期为执行程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前期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成本。
除了被保全财产外,法院还可以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三)被执行人尚未处置的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这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样存在受偿顺序:
(一)本案受理费;
(二)申请执行费;
(三)被执行人拖欠的劳动报酬;
(四)被执行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五)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六)申请执行的债权;
(七)普通债权。
在特殊情况下,被保全财产和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宣告债权人破产,按破产清算顺序分配;
(二)对于迟延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以增加 creditor's sense of urgency in recovering debts.
《民事诉讼法》对被保全财产受偿顺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通过明确受偿顺序和采取必要的措施,该法有效保障了权利人在诉讼中及时实现生效判决中的权利,减少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法治环境的稳定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