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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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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多次财产保全,即申请人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对同一被执行人多次申请财产保全。

**多次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规定赋予申请人在法定情形下,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因此,对于同一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对于同一被执行人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当予以支持。

**多次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存在胜诉的可能;
  2.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可能;
  3. li>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请求相适应;
  4. 申请人不具备其他担保措施。

对于多次财产保全,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更大损害的可能。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的可能性增大,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申请人将来难以执行判决或者裁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支持申请人的多次财产保全申请。

**多次财产保全的程序**

对于多次财产保全的程序,与首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基本一致。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多次财产保全的执行**

多次财产保全被准许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保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立即实施强制执行。

**多次财产保全的解除**

多次财产保全的解除,与首次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申请人申请撤回的;
  2. 申请人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的;
  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申请人权益的;
  4.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不准予保全的;
  5.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终结。

**多次财产保全的风险控制**

多次财产保全虽然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执行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怠于执行,导致保全措施形同虚设;
  3.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请求不相适应,导致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更大损失。

因此,对于多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比如,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加强对保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需要继续维持等。

**结语**

多次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对于多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