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其财产,依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判决后能够执行。
然而,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会遇到交不起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情况,从而影响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本篇文章将探讨诉中财产保全交不起担保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途径以及实务操作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证金、有价证券、提货凭证、仓单、汇票等。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标的价额的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提供担保。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1.申请缓交担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申请诉中保全的当事人暂时无力提供担保的,经审查事实清楚,申请符合保全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保全,并限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
2.免除担保
根据规定,申請人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无力提供担保,例如贫困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
3.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例如:
1.尽早提出申请。越早提出申请,法院越有机会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无力提供担保或者具有客观原因。
3.积极与法院沟通。申请人应当主动与法院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4.理性看待担保金问题。担保金是申请诉中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人应当理性看待担保金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困难。
诉中财产保全交不起担保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申请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只有充分准备,才能有效保障诉讼保全措施的顺利申请和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