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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立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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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立案

诉前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前,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争议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一种司法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诉前财产保全在河南省法院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章将从河南省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保全措施、解除保全、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细化,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保全措施等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
  •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相关民事权利或存在债权债务争议;
  • 有证据证明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证明申请人享有相关民事权利或者存在债权债务争议的证据材料;
  • 证明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申请担保的材料(如担保书、质押合同等)。

四、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 对基本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担保的数额、方式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可以给申请人5至10日的时间进行补充、完善。

五、保全措施

《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或其他具有价值的票据、证券、股权等;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特定财产;
  • 督促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其他对申请人不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的措施。

六、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
  • 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 仲裁机构已经对本案作出仲裁裁决的;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保全的。

七、异议处理

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自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