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前,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争议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一种司法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诉前财产保全在河南省法院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章将从河南省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保全措施、解除保全、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细化,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保全措施等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可以给申请人5至10日的时间进行补充、完善。
《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自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