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当当事人存在逃避执行判决或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风险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 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判决、裁定的标的物 * 依法可能需要被执行的判决、裁定的标的物 * 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法院或仲裁庭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 存在逃避执行判决或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风险 *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请求执行的金额或者标的物价值相当,且不得超过申请执行的金额或者标的物价值 *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得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对于账户冻结,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形:
*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可以不采取账户冻结措施 * 冻结的账户为被申请人日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必需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解除冻结法院或仲裁庭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财产的程序如下:
* 受理申请并审查 * 需要听证的,应当听证 * 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 采取保全措施 * 通知被申请人法院或仲裁庭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适当、合理。
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以下情形解除: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判决、裁决已经执行或者不存在执行条件 * 申请人超过申请期限没有申请执行 *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 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判决或者裁决得到执行。法院或仲裁庭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账户冻结作为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同时,对于被申请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法院或仲裁庭也应当给予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