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争议财产在诉讼期间被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谁承担,是当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通常为原告)应当预先垫付保全费用。垫付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保全费和执行费。申请人垫付费用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胜诉,则败诉方(通常为被告)应当承担保全费用。保全费用包括保全期间因保管、使用、处分等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申请人预先垫付的费用。败诉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支付保全费用。
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保全费用可能会由申请人和败诉方共同承担。例如,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部分请求被法院准许,另一部分请求被驳回,则保全费用可以按比例由双方承担。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确实无力垫付保全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如果认为申请人确实符合减免条件,可以裁定减免部分或者全部保全费用。
保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保全费用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缴纳费用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缴费凭证。法院在收到缴费凭证后,才会正式启动保全程序。
如果保全措施未实际执行,或者被保全财产在解除保全后返还给败诉方,则申请人预先垫付的保全费用应当返还。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费用产生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争议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裁定书处理争议。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的费用承担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申请人垫付原则和败诉方承担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费用分担的情形。申请人无力垫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用的范围涵盖申请费、保全费、保管费、执行费等与保全相关的合理费用。当事人对保全费用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裁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