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执行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根据原告或申请人的申请,为确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採取强制措施,以对其财产进行控制或限制處分,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手段。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六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留置、限制处分、提取。虽然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影响其执行效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仅适用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金钱债权,对于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非金钱债权以及第三人等涉及的财产不能采取保全。在实际工作中,这导致很多当事人无法及时通过保全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在案件久拖不决、被执行人意图转移财产的情况下。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在申请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法院依申请裁定保全财产后,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是,此类保全措施的執行時效性较差。一方面,六个月的期限较短,对于执行难案件,保全措施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得以执行;另一方面,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时间较长,导致从作出裁定到执行保全中间存在大量的时间差,给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
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申请、审查、裁定等多个环节。其中,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时间较长,当事人往往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获得保全裁定,这会影响保全措施的及时性,不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全措施一经执行,被执行人一方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法院需重新审查,导致后续程序更加复杂、耗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对于担保的具体方式、金额、形式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實務中出现不同做法,影响保全措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外,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丧失担保能力,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法院也应当解除保全,但该担保缺乏制约机制,未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当事人损失,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在实务中,法院、申请人和执行人员在具体实施保全措施时,经常出现权责不清、责任分工重叠的情况,一旦造成当事人损失,难以追究和确定 конкретные лица,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在财产保全措施執行後,后续执行不力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被执行人对法院的保全裁定阳奉阴违,继续处分或转移财产,致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而法院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难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落实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利。
在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過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冻结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后对房屋居住人的影响等。我国法律对第三人的保護措施不完善,導致在保全执行中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对于执行人员在财产保全執行過程中违法违规行為,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不利于保护第三方权益。
有鉴于此,为了完善财产执行保全措施,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通过对财产执行保全措施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和完善,可以提高保全措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