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临时控制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不是永久性的,在一定条件下会解除。
对于申请人基于法定事由申请取消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不当,也可以申请取消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申请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或者解除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或者解除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服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是,被申请人如果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也可以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另外,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保全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