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担保式
前言
诉讼中财产保全旨在保证执行判决的实际效果,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担保式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常见的方式,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赔偿。
担保式的形式
担保式财产保全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 现金或银行存款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一定金额的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保全解除后,法院将返还担保金额。
-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提交一定价值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保全解除后,法院将返还有价证券。
- 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向具有合法资质的银行申请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保全解除后,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法院付款。
- 保险担保:申请人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申请担保保险,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保全解除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法院付款。
- 他人担保:申请人由具有足够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担保人承诺在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时予以赔偿。保全解除后,担保人自动解除担保责任。
担保金额的确定
担保金额应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合理预估。具体而言:
- 当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明晰时,一般取被申请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总值作为担保金额。
- 当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不甚明晰或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时,担保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 当申请人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已确定,可以以债权数额为基础确定担保金额。
- 对于标的金额确定,且被申请人存在明显拖欠款项的案件,可以以诉讼标的额为上限确定担保金额。
担保的效力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生效后,法院将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保全解除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并且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责任即行解除。如果法院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申请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后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具体而言:
- 诉讼过程中异议: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错误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在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 诉讼结束后异议:如果法院对被申请人错误实施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向法院请求赔偿。
实践要点
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时,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实践要点:
- 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申请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如现金收据、银行存款凭证、保函正本、保险合同等。
- 及时提交担保书:申请人应当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担保书,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生效。
- 保存好担保凭证: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好担保凭证,以备日后作为维权或解除保全的凭证。
- 关注诉讼进展: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诉讼进展,以便在法院作出裁决后及时办理财产保全解除手续。
结语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担保式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在申请担保式财产保全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同时,也应注意正确行使保全权利,避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