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处分或转移,从而难以执行生效裁判,法院依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暂时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近日,一起85万财产保全费的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申请人小李因与被申请人小王存在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对小王的存款进行保全,并要求小李在7日内向法院缴纳85万元保全费。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此高额的财产保全费是否合理。小李认为,这笔保全费远远超出了他的实际损失,而小王则表示,财产保全费只是为了保证其财产不被非法处分,是合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因情况紧急来不及通过诉讼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未予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3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包括提供担保人、交纳保证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和执行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申请保全的担保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驳回或者不予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请求保全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的保全数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标的及其利息、费用等相当,必要时可以采取多种保全措施。
从本案来看,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在本案中,小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且保全数额明显过高,超过了请求保全的标的及其利息、费用等,法院应当根据情况驳回或者不予保全申请。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全制度的滥用,一些地方出现了高额财产保全费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要求各地法院严格控制财产保全的适用,防止滥用。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证据审查和财产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对申请保全的数额进行合理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额保全。
为了避免财产保全制度的滥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但需要正确适用,防止滥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案中85万财产保全费是否合理,欢迎广大读者留言评论,发表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