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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05-16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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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逃避履行的可能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予以暂时的限制或剥夺。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为:

  • 必须是因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替代物或者特定物之给付为标的之诉讼;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毁损、伪造、转移、隐匿其账簿、文件、资料;
    • 抽逃其出资,或者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担保;
    • 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隐匿其收入或者财产情况;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1.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限制被申请人使用、处分、转移该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的具体方式包括:

  • 贴封条;
  • 扣押车辆、船舶、机器等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使用、处分、转移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2.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有价证券持有的期货合约等财产权利,禁止被申请人使用、转账的强制措施。具体方式包括:

  • 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其他资金、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等财产权利;
  •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

3.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依法由其保管的动产,扣押归法院保管的强制措施。扣押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价值相当。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财产价值的证明。

2. 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执行。被申请人、有关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 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下列情形解除:

  • 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申请后;
  • 人民法院裁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
  • 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
  • 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的措施与申请人的请求不符,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或者有其他不当之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