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逃避履行的可能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予以暂时的限制或剥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限制被申请人使用、处分、转移该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的具体方式包括: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有价证券持有的期货合约等财产权利,禁止被申请人使用、转账的强制措施。具体方式包括: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依法由其保管的动产,扣押归法院保管的强制措施。扣押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价值相当。
财产保全申请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财产价值的证明。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执行。被申请人、有关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下列情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