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担保保全是法院在诉讼中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进行的临时控制和限制,以确保在执行程序中能查找到足以执行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担保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财产或者出具保证书。如果法院准许申请,担保人承担以下债务:
担保人承担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担保人需要代其偿还债务。
担保人承担因申请执行担保保全而造成的费用赔偿责任。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如果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还应当承担从迟延履行债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申请担保保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担保人给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担保金额的50%至200%。
财产担保保全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财产担保保全是一种有效的保全措施,可以帮助申请人确保在诉讼中能查找到足以执行的财产。但是,担保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并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