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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外地
发布时间:2024-05-1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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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外地

概述

保全外地,是指在非诉讼程序中,基于证据保全的需要,申请法院对位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证据进行保全。其目的是防止或阻碍证据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确保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

适用条件

申请保全外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存在证据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的危险,且该危险 imminent (迫切、紧迫);
  • 申请旨在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 已合理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收集证据,但未成功或不充分;
  • 申请的范围合理,所需保全的证据与其证明的目的相适应。

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

申请保全外地,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以及名称、地址);
  • 与保全相关的具体案件名称、案件类型;
  • 拟保全的证据名称、种类、数量、形态、所在地址和保管人;
  • 保全的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已采取的收集证据措施及结果;
  • 拟定的保全措施;
  • 申请人的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2. 证据提交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 证据目录;
  • 初步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版;
  • 有关证据被转移、隐匿或灭失危险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 已采取其他方式收集证据的证明;
  • 拟定的保全措施的 обоснование(根据)。

3. 审查决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以下因素做出決定:

  •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保全措施的合理性;
  • 申请人的诚实信用;
  • 保全外地的 feasibility(可行性)。

4. 执行保全

法院决定准予保全后,应签发保全协助函,请求受诉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方式应符合受诉法院的法律规定和惯例。

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 禁止转移、隐匿或灭失证据;
  • 查封、扣押或冻结证据所在场所、账户或物品;
  • 指定专人保管或看管证据;
  • 制作证据副本或电子存档;
  • 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的资料或说明。

异议与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外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异议。异议应在收到协助执行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法院应及时审查异议,并在15日内做出裁定。

当事人因保全外地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际合作

保全外地涉及跨境司法协助,需要与受诉国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了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保全外地提供了依托。

实践案例

案例一:2010年,某公司在海外诉讼中,为了保全对方公司账目材料,向法院申请保全外地。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决定准予保全,并委托对方国法院协助执行。最终,该公司的诉讼取得了胜诉。

案例二:2015年,某公民因海外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申请保全外地位于海外的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民无法有效收集证据,且房屋存在被转移的风险,决定准予保全,并委托对方国法院协助执行。最终,该公民继承了房屋。

注意事项

申请保全外地应遵循以下注意事项:

  • 充分准备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制定合理的保全措施,避免过度限制对方的合法权益;
  • 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和调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 尊重受诉法院的法律规定和惯例,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
  • 妥善保管保全协助函,并及时向协助执行法院提供协助。
通过遵循以上程序和注意事项,申请人可以有效保全外地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