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诉你[被申请人姓名] [诉讼请求]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条件,为防止你转移、隐匿、毁损可能需要执行的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对你的下列财产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 [保全措施有效期]。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你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下列处分行为:
你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本院将在收到异议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你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财产情况报告,包括你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信息。你未如实提供财产情况或者拒不配合保全的,本院将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并处以罚款。
特此告知。
1.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措施并不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的剥夺,保全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2. 被执行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有对抗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
3. 被执行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法院将在收到异议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4.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报告,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信息。被执行人未如实提供财产情况或者拒不配合保全的,法院将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并处以罚款。
5. 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了解保全措施的解除情况。保全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