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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长沙调解中异地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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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异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导致裁判文书无法有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异地财产保全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与法院调解地不同的其他地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异地财产保全具有以下必要性:

  • 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使裁判文书无法有效执行。
  • 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
  • 协助异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和执行。

第二章 长沙调解中异地财产保全的程序

在长沙进行调解过程中申请异地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长沙调解委员会提交《异地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材料。长沙调解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发出保全通知书。长沙调解委员会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发出《异地财产保全通知书》,要求该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 执行保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收到《异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5. 备案。长沙调解委员会将异地财产保全的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备案,以便后续执行。

第三章 异地财产保全的范围

异地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 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存款、股票、债券等有形财产。
  • 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收益权、股权等无形财产。
  • 被执行人的其他一切财产。

对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必需的财产以及其他不适宜保全的财产,不宜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章 异地财产保全的证据

申请异地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 《长沙调解协议书》或其他可以证明存在调解记录的材料。
  • 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证据。
  •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行为的证据。
  • 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异地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五章 异地财产保全的解除

异地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
  • 异地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 有证据证明异地财产保全错误的。
  • 其他不应继续保全的情形。

异地财产保全解除后,长沙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章 案例实务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长沙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乙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甲公司申请异地财产保全,保全了乙公司在北京的一套房产。最终,北京法院强制执行了该房产,甲公司债权得以实现。

案例2:

张某与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长沙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李某拒不还款。张某申请异地财产保全,保全了李某在广州的一辆汽车。最终,广州法院拍卖了该汽车,张某债权得以实现。

结语

异地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长沙调解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异地财产保全。长沙调解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材料,并及时发出保全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保全执行工作。通过异地财产保全,可以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文书得以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