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保全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保全的申请方式有两种:
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书面裁定;收到口头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口头裁定。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理由和证据。
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诉前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受保全裁定约束的人提出执行申请。受保全裁定约束的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被保全的财产交付执行。
申请人在取得诉前保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不当申请诉前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诉前保全异议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诉前保全异议申请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既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当事人在进行诉前保全异议申请时,应当仔细准备材料,积极配合法院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