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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异议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4-05-20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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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异议申请流程

一、诉前保全概述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保全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前保全异议申请流程

1.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包括以下情形:
    •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意图的;
    • 被申请人可能因逃避履行即将生效的判决而转移财产的;
    • 被申请人是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申请人为追索债券、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人的;
    • 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规定,出卖、转移船舶或者处分船舶上主要设备及舱位,可能造成不能以船舶为限执行判决结果的。
  2.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
  3.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

2. 申请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诉前保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全请求、案由、诉讼请求、保全财产情况、保全理由和证据等内容);
  • 证据材料;
  • 担保书或者其他担保措施(保全的标的为金额的,提供担保;标的为标的物,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其他担保措施);
  • 证明申请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的材料;
  • 有其他执行可能,但不能足够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情况说明(如被申请人是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

3. 申请方式

诉前保全的申请方式有两种:

  1. 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材料;
  2. 采取口头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由书记员记录并制作笔录。

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书面裁定;收到口头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口头裁定。

4. 异议申请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理由和证据。

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财产保全执行

诉前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受保全裁定约束的人提出执行申请。受保全裁定约束的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被保全的财产交付执行。

申请人在取得诉前保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 责任承担

申请人不当申请诉前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前保全异议审理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诉前保全异议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2.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有保全必要;
  3.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4.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5. 被申请人对诉前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6. 诉前保全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

四、结语

诉前保全异议申请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既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当事人在进行诉前保全异议申请时,应当仔细准备材料,积极配合法院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