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名称:关于对某某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会议
会议时间:2023年3月8日下午14:00
会议地点:某某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出席人员: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经办法官、书记员
申请人:原告某某
被申请人:被告某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00万元
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某某市的房屋进行查封,以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经办法官审查认为:
1. 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某某市的房屋;
3. 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4. 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与会人员围绕本案的财产保全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经与会人员讨论决定:
1. 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2.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某某市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3.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会议决议由与会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
落款:某某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