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出售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迅速做出裁定。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1. 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措施的请求,并提供证据材料。
2.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 法院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布告送达当事人。裁定不予支持的,应当驳回申请,驳回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对保全财产的份额予以限制,适当留存对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财产。
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保全期限届满,法院应及时审查撤销保全措施。对于超过6个月没有解除的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要注意以下事项:
总体来说,可先行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以上事项,确保申请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