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住所地为***,联系方式为***。
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为***,住所地为***,联系方式为***。
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以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元,借期为*****年。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偿还借款本金*****元,剩余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未偿还。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申请人为保障债权,于 ***** 年 ***** 月 ***** 日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于***** 年*****月***** 日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上述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心名下财产被财产保全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年*****月***** 日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所有义务。
被申请人已履行和解协议中的所有义务,申请人的债权已得到保障。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已不再必要,反而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必要时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现已无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故申请人依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