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胜诉方无法执行法院判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司法强制的手段之一。财产保全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的立案程序如下:
1.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在收到延长期限的申请后,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判决内容不涉及保全财产的、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财产保全不当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出现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财产保全不当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应当在财产保全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财产保全是司法保全的一种,与诉讼保全有以下区别: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确保执行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上也有一定的规定。当事人在遇到财产保全的问题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