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转移或变卖财产,导致执行不能。近年来,随着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本文将围绕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含义、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查要点、执行方式、异议和撤销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1. 含义
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的裁定。其本质是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名下银行存款,不具有禁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处分的效力。
2. 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采取停止支付财产保全措施:
1. 申请主体
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申请人只能是执行法院,即对被执行人已经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申请。
2. 申请材料
申请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法院在审查停止支付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及有关银行。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后,不得处分其名下被保全的银行存款。银行接到裁定书后,不得支付被执行人名下被保全的银行存款,但冻结期间届满后应当解除保全。
停止支付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内应当尽快执行终局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仍未执行完毕,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作出继续保全的裁定。继续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 异议
被执行人对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
2. 撤销
执行法院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质证、调查和听取陈述。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停止支付财产保全裁定书;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