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申请保全
壹、引言
仲裁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对仲裁裁决申请保全予以重视。
仲裁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申请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1)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2)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3)被申请人无力清偿债务并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贰、申请保全的程序
仲裁裁决申请保全的程序主要分为两部分:仲裁裁决前申请保全和仲裁裁决后申请保全。
一、仲裁裁决前申请保全
仲裁裁决前申请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保全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仲裁裁决后申请保全
仲裁裁决后申请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书、申请保全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叁、保全措施
仲裁裁决保全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具体情形,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移、隐匿财产;
(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肆、保全的效力及解除
仲裁裁决前申请保全的效力,自仲裁委员会裁定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后申请保全的效力,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保全的效力,一般至仲裁裁决作出后30日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止。
申请人申请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立即履行裁决的,或者提供了担保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伍、违反保全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违反保全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结语
仲裁裁决申请保全制度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裁决正确执行的有效手段。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根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慎重作出保全的裁定。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保全规定,配合执行保全措施,以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