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2 06:25
  |  
阅读量:

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

导语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了取得或维持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其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 保证担保:由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由担保人代为履行的担保形式。
  • 抵押担保: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在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该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担保形式。
  • 质押担保: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在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质权人有权留置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以清偿债务的担保形式。
  • 冻结担保: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或者动产、不动产冻结起来,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解冻的担保形式。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
  •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能够保证实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 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财产。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

财产保全担保自人民法院 acceptance后生效。有效期间内,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四、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承担如下的责任: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履行担保义务,包括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 诉讼终结且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 担保人死亡或者丧失担保能力且未及时补充担保;
  • 担保物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解除担保。

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及时补充担保。担保人应当切实履行担保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