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执行前保全是指诉讼参与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将财产转移或者隐匿,以确保执行判决、裁定的顺利进行。
**判决生效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其财产执行强制执行。对正在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为防止其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可以在执行前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原告或者上诉申请人):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裁定生效后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对执行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效力**
**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
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主动解除。
申请解除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主动解除的情形包括: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前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意义**
执行前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意义:
**结语**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在实施这一制度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确保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又要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