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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查封冻结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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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查封冻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刑事案件中财产的查封、冻结工作,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国家、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查封、冻结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对下列涉案财产,可以依法查封、冻结: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
  2. 可能没收或者作为宣告没收财产执行的物品
  3. 可能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
  4. 被害人依法请求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条 查封、冻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属于犯罪所得或者与犯罪有关
  2. 查封、冻结涉案财产是查明案情、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或者保障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第三条 对下列涉案财产,一般不得查封、冻结: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宅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必需品
  3. 可能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命健康或者他人安全的重要物品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查封、冻结的程序

第四条 查封、冻结涉案财产的决定,由承办法官依法作出。

第五条 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查封、冻结决定书。查封、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以及存放地点
  2. 查封、冻结的原因和依据
  3. 查封、冻结的期限
  4. 查封、冻结责任人的姓名和职务
  5. 制作查封、冻结决定书的日期

第六条 法院应当将查封、冻结决定书送达给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收到查封、冻结决定书后,应当严格遵守,并配合查封、冻结工作。

第四章 查封、冻结的执行

第七条 查封,是指对涉案财产采取扣压、加封或者其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冻结,是指对存款、汇款、债权、股权等财产采取限制其流转或者处分的强制措施.

第八条 查封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查封人员执行。人民法院指定的查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查封财产负责;

第九条 冻结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发送冻结通知。相关单位收到冻结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被冻结的财产负责。

第十条 法院对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产,应当定期检查,防止被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对于查封、冻结后发生重大变动或者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解除查封、冻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

  1. 查封、冻结的期限届满
  2. 涉案财产的性质、数额已经查明,不再需要查封、冻结的
  3. 继续查封、冻结会对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情形

第十二条 解除查封、冻结的决定,由承办法官作出。解除查封、冻结决定书应当送交相关责任人,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训诫直至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1.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查封、冻结涉案财产的
  2. 查封、冻结涉案财产超越法定期限或者范围的
  3. 对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产监管不力,导致涉案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变卖的
  4. 擅自解除查封、冻结的
  5. 其他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冻结的决定错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可以自知道查封、冻结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冻结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产,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