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号:______
事实与理由:
1. 本次诉讼系______纠纷,原告因______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被告财产保全。
2. 本院于______裁定如下:
对被告______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
3. 目前,本案已______,原告的诉讼请求______。原告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继续执行保全将对被告造成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仅在有证据证明已被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扩大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请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特申请本院裁定解除对被告______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