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申请人因诉讼需要,申请诉讼保全,特提出了以下申请: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长期居住于***,电话号码为***,联系地址为***。申请人系本案原告。本案为请求被告xxx履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购买了原告所经营的位于***的房屋,但迟迟不履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为***元/天。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为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急需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
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申请:
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账户名下存款 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车辆 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股权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享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权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每天***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仅应向原告支付房款及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
被告在收到原告诉讼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应诉,且长期以各种理由逃避原告的追索。同时,根据被告的公司查询信息显示,被告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故有理由怀疑被告会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转移、隐匿其财产来逃避原告的债务清偿。
三、诉讼保全有必要
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其财产,原告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变卖、转移财产,确保原告在胜诉后能够及时获得执行。
四、申请保全金额合理
原告申请保全的数额为房屋总价款及违约金之和,约为***元。该数额不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并且与被告的财产状况相符,不会给被告造成过度的负担。
综上,原告请求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本案诉讼保全担保作出如下裁定:
一是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元;
二是查封、冻结被告名下所有机动车辆;
三是查封、冻结被告名下全部股权。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万元的诉讼保全担保金。
申请人:xx
二〇三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