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纠纷中,为确保胜诉债权得以实现,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车辆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在财产保全中也经常被涉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车辆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纠纷,并且该纠纷具有法律上的争议性;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者可能转移、变卖涉案车辆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事使判决难以执行; 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明确具体,不以执行标的物的价格高出被保全财产价格为限。《民诉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在经济纠纷中,针对涉案车辆采取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扣押:人民法院将车辆实际控制在指定地点保管,由法院指定人员看管,不得使用该车辆; 查封:人民法院在车辆上张贴查封标志,禁止被执行人处分、使用该车辆; 冻结: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信息录入全国车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限制该车辆转移、变更或设定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经济纠纷车辆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经济纠纷诉讼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能够证明存在经济纠纷及其中所涉财产情况的相关证据; 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者可能转移、变卖涉案车辆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事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证据; 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经济纠纷的争议标的和事实经过;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请求保全的范围;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涉案车辆等情形的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民诉法》第101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保全期限; 被申请人对保全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在经济纠纷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提交申请书,并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解除对车辆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在以下情形下,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 在诉讼中被保全财产被执行,但对被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未能得到受偿的; 申请保全恶意串通,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 在保全期间,因超过保全范围或者保全方式不当,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毁损的。申请人负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