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责任险,是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为胜诉方(申请执行人)提供经济、快捷的继续执行责任担保,以防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等拖延执行,确保顺利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什么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申请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这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司法责任保险引入财产处置环节的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为打击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行为提供了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