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指被保函人在合同中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为了强化债务人履约能力和提供担保保障而取得的一种担保方式。本文将重点介绍履约保函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函人不履行主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被保函人或者保证人履行主债权的,其他保证人不得以反担保提供为由拒绝履行。该法条明确了债权人对于被保函人不履行主债务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义务一方,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函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后,被保函人未能履行主债务的,保函人有权向被保函人追偿。该法条规定了保证期间届满后未能履行主债务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限额及稳健经营范围内开展履约保函等担保业务。该法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开展履约保函等担保业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第三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以无法支付履约保函费用为由拒绝支付该费用。该法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支付履约保函费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当向被保函人提供足够的信息量,明确告知关于保证函件开具与执行等方面的相关注意事项、责任承担以及风险,签发前不得向被保函人收取额外费用。该法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提供的信息及不得额外收费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投标文件中提交确认其信用、财力状况和履行合同所需的护照、资金或者其他方式文件的担保书或者履约保函。该法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投标人应提交履约保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