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费用谁出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当申请人在起诉时需要保全被告的财产,以确保最终能够执行判决或裁定时,就会产生一些费用。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谁出,申请人还是被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支付责任。该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除不应承担本案所有费用外,应当负担财产保全费用。”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举个例子来说明。小张与小李发生了一起债务纠纷,小张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申请了对小李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张需要承担冻结操作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申请书的印花税、公证费、执行费等。
然而,法律也留有例外情况。第143条规定的“除不应承担本案所有费用外”,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除财产保全费用的支付责任。
一种情况是当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构成欺诈、投机倒把或其他恶劣行为时,可以申请对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保全费用。例如,小王以虚假身份和小李进行交易后迅速转移资金,小李发现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冻结小王的账户,此时小李可以请求小王承担冻结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当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用时,可以申请由国家财政供给。例如,小红作为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申请人,因为长期未能获得工资而生活困难,她可以向法院提出无力支付保全费用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可以减免或由国家财政支付冻结费用。
总之,在大多数情况下,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对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者向国家财政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