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没财产能申请保全吗
在司法领域,保全是指对可能被损害或者丧失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进行暂时性保全措施,以确保其不会受到进一步侵害。但在实际执行中,当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保全措施是否仍然适用引发了很多争议。
按照旧有的传统观念,对方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也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以避免无法执行判决或者裁定。这样的做法主要依据曾经的工商法和民事诉讼法,认为财产并不仅限于已有财产,而还包括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例如,对方未来可能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等。
然而,在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4条的规定,对方没有现有财产的情况下,不能再以对方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为保全标的。换句话说,没有财产的一方无法申请保全措施。
这一解释主要出于对被执行人的保护考虑。如果对方没有现有财产,而仍然可以被申请保全措施来冻结或者扣押其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将剥夺被执行人正常生活和经营的权利。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保全措施是没有必要的。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担心对方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也可以申请财产调查等其他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保全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总之,对方若没有财产,则无法申请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了在此情况下的适用原则,以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特殊的裁决,以保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