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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6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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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字号:XXX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经审理,本院认为:

一、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鉴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可能,对其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1) 账户:XXXXX银行 户名:XXXXX 卡号:XXXXX;

(2) 不动产:位于XXXXX市XXXXX区XXXXX街道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室;

(3) 动产:XXX品牌手机一部,款式:XXXXX,IMEI码:XXXXX。

三、被申请人支付保全担保金共计xxxx元(大写:xxxx元整),该担保金应缴纳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并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给付。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