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本院作出以下裁定:
一、对于申请解除保全担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查认定原告具有解除保全担保的合法权益。
二、本院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返还已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恢复其正常使用权。
三、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
特此裁定。
审判员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