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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财产保全向谁复议
发布时间:2024-01-04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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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被法院驳回时,该当事人想要纠正法院的错误决定,就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复议申请,向谁复议呢?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在财产保全措施的复议中,应当向负责在第一审、第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应审判权的法院进行复议申请。换句话说,如果一审案件得到了法院A的审理,那么在财产保全措施的复议中,复议申请就应该向法院A提交。同样地,如果一审案件得到了法院B的审理,那么复议申请就应该向法院B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全措施的复议中,你不能直接将复议申请提交给上级法院,即便你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这是因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复议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操作。

具体的复议程序如下:在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被法院驳回后,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法院的驳回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要向原审法院递交;原审法院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该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因此,在财产保全措施的复议中,术语“复议申请”与“上级法院”是密切关联的。

为了确保自己权益的得到保障,当你需要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复议时,务必仔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操作并向正确的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在此过程中,建议你寻求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以增加复议成功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