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财产保全怎么复议
被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确保执行判决、仲裁或其他强制性法律文书产生的效力,采取临时措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然而,有时候被财产保全可能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困扰和不公,此时被执行人可通过复议程序来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一、复议申请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1. 被财产保全的财产确实属于申请保全的范围;
2. 被财产保全给申请保全人造成了不当损害;
3. 被财产保全给他人损害也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难以继续正常经营或生活等其他正当理由。
二、复议申请的程序
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 准备申请书: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准备一份详细说明被财产保全问题的申请书,包括受损害情况、是否存在不当损害以及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理由等,并签名盖章。
2. 提交申请书:将申请书提交给执行法院,并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案件费用。
3. 等待处理: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4. 作出决定:执行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判断是否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可要求将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决定复制送达。
三、复议申请的效力
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原财产保全仍然有效,直到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决定为止。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原财产保全决定,如果不遵守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其他注意事项
在提出复议申请时,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准备充分:申请书内容应该详细明确,附带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审理期限:执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组织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 合法权益: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着重强调自己受到的不当损害,以及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合法性。
总结起来,被财产保全后如遇不公或存在特殊情况,被执行人可通过复议程序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但要注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并对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准备。只有在符合条件并依法得到最终决定后,财产保全才能被解除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