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法格式
离婚是一种使两个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离婚现象逐渐增多。在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分割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事情。离婚财产保全法是为了保护离婚的一方的财产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离婚财产保全法的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离婚财产的安全,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离婚诉讼案件。离婚诉讼中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依法适用本法。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经人民法院查明二人的婚姻关系确已解除,即属于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适用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婚前各自所有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财产,以及通过共同劳动或个人贡献创造的财产。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程序
第五条 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四章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申请的需要,可以对财产采取以下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相关的书面材料;
3.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存有财产的账户信息;
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并在人民法院确认后缴纳。
第九条 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 财产保全的期限
第十条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达到其他对财产保全目的的保证,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期满或者不再需要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双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不服本法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十四条 本法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保全法的格式,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确保离婚财产的安全。希望这些规定能够在离婚诉讼中提供明确的指引,使离婚双方能够公正、合理地分割财产,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